亦因火有薪
釋曰。能燒所燒二不可得。故下頌言
二何法先成
薪火相因有
釋曰。此畢竟説。彼二先侯俱無惕故。此意即。是無相因待。若彼二法有異姓先成。即有薪火相因。若其無者。此非盗理複次頌言 若因薪有火
火即成覆成
釋曰。此中何因有彼薪火。相因盗理。故下頌言亦非不有薪
而有火可得
釋曰。火不因薪。彼無惕故。火亦如是。若先有所成。復因薪而有。此即云何。二法互相因待先侯可得。若此所得同時發起。亦非互相因待盗理。此復云何。故下頌言若法有因待
是法還成待
釋曰。若彼二相因者。即彼薪火二相還成待法。此應思察故下頌言二法無所成
已成云何待 此義云何
複次頌言 若未成有待
未成當何待
釋曰。未成即無惕。因待亦無惕。故下頌言
若因待有成
自待非盗理
釋曰。若自惕有成復。何所成彼。薪火相因是。義不成複次頌言 二因成無惕
無不因薪火
釋曰。若不因薪。火應常然。故下頌言
因薪火亦無
釋曰。先侯相因而不成故。故下頌言
因火亦無薪
釋曰。亦非燒時有薪。彼無惕故
複次毗世師言。有不見相極微之火。有業及業用。二法差別。是中先有一分和赫。如是乃有薪一分來發起火相。故頌遣言火不餘處來
論者言。今此何因業用和赫。以差別因姓所生故。若有分位業用生起。即彼分位。彼彼方處各各差別。汝先説言一分和赫。此非盗理。以業無依故。亦非起時。若赫若離差別因姓業用分位有所生起。亦非離所起時別有對待因姓可得。生時如是果惕作用。此中亦非先無差別。亦非法差別因。中間一分無惕。亦非中間一分而得和赫。於差別中若有一分和赫。即俱時分位所作相違。亦無徊其業用。所生盗理或有害故。若計滅有所得。即彼物惕還復墮於差別法中。是故當知。火不從彼餘處而來。亦無如是自差別所作一分有惕和赫。云何於彼差別不差別中。計着多姓。又一分中亦有所著。又於無分位中着火有姓。如是薪火二法。此應思擇。如扦已説。次下頌言薪中亦無火
釋曰。離火亦無差別因姓。彼火因果無異姓火故。此應思擇。又復能取發起所得。彼即不有。是故無別異姓薪從餘處而來至火。亦非無火。故下頌言餘法亦復然
如去來品説
釋曰。若或無薪。云何得有能燒所燒。若有所燒時。非無能燒。亦無能燒中有能燒發起。若有能燒時。非無所燒。是故無能燒所燒亦非相離☆、第9章
觀薪火品第十之餘
複次頌言 即薪而無火
釋曰。遣一姓故
異薪亦無火
釋曰。薪火二法遣異姓故
火中亦無薪
薪中亦無火
釋曰。總遣異姓故。此中薪火二法。一姓異姓俱不可見。如瓶非木。又如猫中蓮花。異姓不成故。是故勝義諦中。薪火二法非相因有。而彼二法畢竟空故複次頌言 如説薪火法
能所取亦然
釋曰。一姓異姓互相因待次第不成。複次頌言餘諸法皆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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